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原告因赴美代孕与美国美孕医疗中心签订合同书,而代孕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我国目前法律所禁止,故应认定原告与美国美孕医疗中心签订的代孕合同书无效。被告美孕公司在明知代孕不合法的情况下与原告签署服务合同,即便是其提供的服务仅涉及为原告与美国美孕医疗中心之间进行对接、为原告在国内做代孕前期准备工作等,仍系基于代孕而产生的服务,不属于法律所允许的合法行为,故本院确认该服务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被告美孕公司基于服务合同而收取的服务费用应予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美孕公司返还服务费275724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服务费利息损失、原告因赴美代孕及诉讼产生的各项损失,基于服务合同中载明代孕在国内未被许可,原告对于代孕行为不合法系明知的,在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损失应由各自承担,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美孕公司支付利息、赔偿交通费人民币15292元、住宿费人民币875元、公证费人民币6100元、律师服务费925美元(折合人民币6397元)、汇款费用人民币317元、翻译费人民币7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